您的位置:首页 > 法院:执行攻坚 >
明明可以只赔10W,他却玩消失?最后……
www.lx.luzhoupeace.gov.cn 】 【 2023-12-23 10:10:11 】 【 来源:泸县人民法院

  古有立木为信,一诺千金;今有言出必行,遵约守信。隽语箴言,需要每一个人恪守于心。近日,泸县人民法院通过庭前调解化解了一起因违约而产生的纠纷。


  违反协议引纠纷


  原告高某受被告胥某雇请,在广东省中山市一住户家中贴外墙瓷砖时,不慎坠落受伤,导致高某瘫痪。经司法鉴定,高某构成一级伤残。2020年6月,在泸县法律援助中心驻中山工作站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双方核算:高某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207万元,责任比例按照住户70%、胥某20%、高某10%来划分。


  当事人双方进一步明确约定,胥某应当向高某支付41万元。若胥某在2021年6月底前支付高某10万元,则余款31万元高某自动放弃;若胥某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10万元,则胥某需要按照41万元支付高某赔偿金。双方达成协议后,胥某仅在2021年7月支付高某2万元后,便再无音讯。高某及其家属多次催促无果后,将胥某诉至法院,要求胥某支付剩余赔偿金、律师费等损失,共计41万余元。


  违反协议诉中保全控财产,庭前调解促履行引纠纷


  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本案查询到胥某银行账户现有大量银行存款。承办法官立即制作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局执行,及时冻结了胥某的银行账户30余万元。


  在随后的庭前调解中,承办法官告知胥某,其未按期支付高某赔偿金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其应按照协议内容向高某承担全额赔偿。经多次与原告及亲属沟通,最终双方一致同意由胥某赔偿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律师费等损失共计41万元。调解当日,胥某就向高某支付了上述款项。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在司法实践中,因社会诚信缺失而导致的民事纠纷屡见不鲜,我国民法典对当事人应信守承诺以及违反诚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诉前调解协议是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协议约定了违约后果,具有约束力,各方应自觉遵守。如违反协议内容,则会激发法律的监督和惩罚机制。胥某未按照协议诉前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也违背了诚信原则,应当承担更加严厉的法律责任,也是胥某承担责任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编辑:刘瑶
泸县长安网版权所有